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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乡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胡村至安汾云丘山旅游公路土地征收、林地征收、青苗... | 添加日期: | 2017-09-28 |
文 号: | 乡政发〔2017〕72号 | 生成日期: | 2017-09-28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乡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胡村至安汾云丘山旅游公路土地征收、林地征收、青苗补偿、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管头镇、尉庄乡、关王庙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胡村至安汾云丘山旅游公路土地征收、林地征收、青苗补偿、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乡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胡村至安汾云丘山旅游公路土地征收、林地征收、青苗补偿、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胡村至安汾云丘山旅游公路土地征收、林地征收、青苗补偿、农村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和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15〕5号)、乡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宁县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乡政发〔2017〕28号)、乡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宁县临吉高速引线、吉河高速引线、过境路改线工程涉及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乡政发〔201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胡村至安汾云丘山旅游公路土地征收、林地征收、青苗补偿、农村房屋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胡村至安汾云丘山旅游公路土地征收、林地征收、青苗补偿、农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管头镇、尉庄乡、关王庙乡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征收、林地征收、青苗补偿、农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期限内完成地表附着物的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人,是指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征收部门,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当事人包括征收人、被征收人和被征收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承租人。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胡村至安汾云丘山旅游公路是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列入乡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胡村至安汾云丘山旅游公路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抢种、抢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征收人可以自行征收,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征收。
第十三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四条 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地表附着物处理的期限;
(四)征收补助费和征收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征收人的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征收。
第十六条 在征收期限内,征收人不得实施造成房屋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征收前,征收人应当就被征收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章 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为货币补偿。土地补偿对象为村集体,村集体负责处理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征收户的土地审批和安置问题。属国有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征收人组织中介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地表附属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指导价进行评估。征收人依据评估的价格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协议,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五章 补偿标准和指导价格
第二十条 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附属物补偿。土地、林地、青苗、农村房屋见附表。
第六章 征收纠纷裁决
第二十一条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在处理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乡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3胡村至安汾云丘山旅游公路农村2.5米以上房屋征收评估指导价格.doc
附件4胡村至安汾云丘山旅游公路房屋征收室内外装修评估指导价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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