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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乡宁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标     题: 乡宁县人民政府印发乡宁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添加日期: 2017-06-13
文     号: 乡政发〔2017〕40号 生成日期: 2017-06-13
主题分类: 主 题 词:

2017-06-13    浏览:

 乡宁县人民政府

印发乡宁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乡宁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乡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1日

 

乡宁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在全县普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同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政策实施平稳有序,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推进“五个乡宁”建设,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体稳定。按照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我县统一安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目标人群和出生人口变动预测,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各项配套政策的衔接工作,在适当提高生育水平的同时,防止政策外多孩生育大幅增加,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度波动。
  
(二)坚持服务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群众正当的生育权利和生殖健康权利。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加强教育培训,提升群众依法生育、健康生育、负责任生育的自觉意识。
  
(三)坚持法治保障。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我县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生育。
  
(四)坚持统筹推进。加强配套政策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同步制定。
  
三、工作步骤
  (一)实施阶段。科学制定全县实施总体方案。由卫生计生局牵头、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运用我县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摸底调查成果,科学测算目标人群底数,分析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可能情况,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正确研判生育政策调整可能给公共服务等带来的影响。研究梳理配套政策,明确政策衔接口径。加强风险评估,全面梳理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做好部门协调,从妇幼卫生、学前教育、生育保险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县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之日,执行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和生育服务制度改革等政策。
  
(二)推进完善阶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乡宁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关部门任务分解方案》(见附件1)要求,做好全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工作;适时开展全县卫生计生系统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引导、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应对和信访维稳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做好我县政策执行情况的收集、分析,加强政策实施后的指导和追踪调研,出台完善构建支持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体系;认真研究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保障措施;县政府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县重大改革任务进行督促检查。
  
四、政策衔接和重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社会制约措施的衔接,既要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公平性,又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一)关于奖励扶助制度衔接。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二是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且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各项奖励。三是对晚婚晚育的,不再进行奖励。四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者再依法收养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五是对2016年1月1日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以及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没有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子女出现伤残、死亡的,不享受此项扶助。
   (二)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衔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及以上的,按照修改前《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违法生育的,按修改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对历史遗留的违法生育对象的处理可以按当时政策低限处理,要宽严相济,妥善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三)关于再生育审批衔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全面推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出生前或出生后,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计生服务机构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确需生育服务证件的,可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
  对符合新修订《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对审批对象个别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
  
(四)关于县乡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和工作衔接。强化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切实解决产科、儿科医护人员短缺和服务能力不足问题;推广应用长治市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实现对全县所有住院分娩机构分娩情况的分类汇总和实时评价;整合全县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资源,实现与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互通共享。及时将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生育对象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范围,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相关工作衔接。
  
(五)关于完善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相关规划和扶持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结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推进服务养老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六)关于重点工作。一是重点依法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要严格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要保障妇女就业、休假的权利,特别是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女职工平衡职业和家庭关系的政策,帮助女职工做好职业规划,坚决反对在妇女就业问题上的歧视。二是重点增加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配置幼儿照料、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满足新增加的公共服务需求。三是重点完善家庭发展的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生育保障、住房、税收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家庭发展政策,为生育、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提供支持。四是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健全服务网络,增加医院妇产科和儿科床位,完善职责分工,推广母子保健手册,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一条龙”保健服务。加强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能力,保证母婴安全。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新情况,协调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强化统筹协调。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综合治理。按时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会议,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发展和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制定规划、有关政策时要做好前瞻性安排,协同做好妇幼卫生、学前教育、生育保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应对工作,妥善解决因政策调整生育需求增加可能造成的教育、医疗岗位人力资源紧张问题;财政部门要安排和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存在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保障政策以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所需经费;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基层卫生计生队伍能力建设,注重发挥计生协会的优势和作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卫生计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合作,制订和实施宣传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要贡献,准确解读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特别要对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政策衔接、生育登记服务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负面炒作,为政策平稳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四)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加大投入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妇儿医院,挖掘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资源潜力,增加服务和床位供给;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等紧缺人才培养,建立儿科医生和助产士委培制度,在服务价格、薪酬分配、职称晋升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推进分级诊疗,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服务机构;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畅通应急通道;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大出生缺陷防治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强化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制定完善有利于适度提高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增进妇幼健康的配套政策措施,提升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法治水平。以农村和流动人口为重点,切实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维护良好生育秩序。加大打击“两非”力度,建立健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水平。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风险防控。积极应对和防范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可能带来出生人口大幅增加造成妇幼卫生、学前教育、生育保险等公共服务压力骤增的社会风险,高龄产妇大量增加带来的妇幼健康风险,以及政策衔接矛盾、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信访维稳风险,制订和落实风险防控预案。切实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把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衔接而出现的信访案件作为重点督办案件,及时化解矛盾。

 

    附件:乡宁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关部门任务分解方案

 

 

附件

乡宁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关部门
任务分解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及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108次)精神,依法组织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政责任,强化部门协作,搞好政策配套,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治理能力
  (一)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牵头单位: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展和改革局
  参加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综合评估全县人口发展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扎实稳妥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五)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依法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计局
  参加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加快推进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为实现省级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做好相应的工作。
  牵头单位: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教育科技局、经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参加单位:发展和改革局、教育科技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展和改革局
  参加单位: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教育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
  参加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全面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保障能力
  (十一)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辅助生育技术服务。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财政局、科技服务中心
  (十二)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
  牵头单位:编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教育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全面推进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财政局
  (十四)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一盘棋”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六)广泛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等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县委宣传部、文化局、计划生育协会
  (十七)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综治办、教育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团县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五、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管理水平
  (十八)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巩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成果。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十九)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研究提出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的意见。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稳定和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队伍,妥善解决好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总工会、团县委、妇联
  (二十二)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县、乡两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计划生育协会
  (二十三)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和帮扶救助活动。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民政局、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
  
六、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二十四)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参加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二十五)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牵头单位: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生育协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六)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扶贫局
  参加单位:财政局
  (二十七)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总工会、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八)增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牵头单位:民政局
  参加单位: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协会
  (二十九)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联
  参加单位:县委宣传部、教育科技局、民政局、文化局、团县委、计划生育协会
  (三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牵头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妇联
  
七、切实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
  (三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参加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十二)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三十三)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成员单位
  (三十四)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伟大成就,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解读。加强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和国策意识。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先进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加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
  (三十五)加强对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县政府专题报告本地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县委、县政府将定期开展督查。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参加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指导本系统做好相关工作,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县稳妥扎实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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