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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环罚字〔2018〕16号
乡宁县清泉庄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90655794478
地址:乡宁县西交口乡南塔村
法定代表人:杨磊 身份证号:142703198411083733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厂处于生产状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2、3次监测SO2折算浓度均值为5688mg/m3。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乡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治;
2、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乡宁支行 户名:山西省乡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051003222902642574400000002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乡宁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乡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乡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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